执法对象
河北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
地 址
安国市中药产业园区
执法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一)项
案件来源
执法检查
所属行业
医药行业
执法单位
保定市应急管理局
执法人员
金飞、乔柱
检查时间
5月22日
检查
情况
一般饮片车间东侧配电柜柜门随意敞口,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
处理结果及依据
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对该单位罚款壹万元。
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:
在依法下达指令、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,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:“如果不服本指令、决定、措施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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